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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
 《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24号)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侨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侨联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侨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1994年8月23日

          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侨联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侨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在各级侨联机关中兼职的领导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各级侨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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