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发布实施《国家科委
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国 家 科 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委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二)提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政策界限;
(三)协调指导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
(四)经委领导审批后,发出复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重要案件报经复议委员会审议;
(四)拟订复议决议,制作复议决定书(样本另制);
(五)复议决定审批后,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法人、公民对国家科委、委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下列具体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成立、变更、撤销科研事业单位的审批决定;
(二)成立、变更、撤销科技开发企业的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