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汇管发字第9号 1992年9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方便企业用汇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监督,在多次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并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一条,关于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不包括外汇券账户的管理。外汇券账户管理我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现汇账户不包含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外债户、还本付息户的有关管理按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调剂外汇开立现汇账户可持外汇调剂成交单到银行开户。
《办法》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
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汇账户开户情况表
三、分局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
附件一:
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称现汇账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