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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民航租赁外汇债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民航租赁外汇债务管理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05号 1994年10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民航总局、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西北航空公司、西南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

  为了加强外债管理,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分局和民航总局及所属航空公司于9月21日--9月24日在上海召开了飞机租赁外债管理研讨会,期间大家对飞机租赁的性质、特点做了充分的了解,对今后如何加强民航外债管理等问题取得了共识。根据国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现将民航外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应尽快对外债实行电脑化管理,加强统计监测。进行飞机租赁的航空公司凭正式签订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国家计委的个案批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二、经营性租赁不作为外债登记。

  三、对原由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现转为其它航空公司的债务今后由航空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和债务管理。民航总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其债务编号仍沿用总局债务编号,地方性航空公司债务使用地方分局债务编号。

  四、根据上述原则各有关分局应于10月底前完成对民航租赁债务的清理。

  五、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暂行规定”,各航空公司应做好还本付息的计划安排和预测,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上报下年度还款计划,计划应包括当年的外汇收入,结汇、买汇量、下年度的外汇收入预测,预计购汇量,并列明各笔债务还本付息时间等。分局收到航空公司还款计划后最迟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分局可依据“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汇传[1994]27号“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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