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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
 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
 “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切实纠正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不正之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
         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商标注册、广告经营活动审批或表示感谢等形式的宴请。
  4、不准接受个体工商户为安排摊位、办理证照或表示感谢等各种形式的宴请。
  5、不准接受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宴请。
  6、不准借到经营单位办理公务之机,接受宴请。
  7、下级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8、本规定适用于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
          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管理、查处对象的邀请,参加用公款组织或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庆祝和联谊活动。
  3、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包括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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