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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十四)允许客户透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
  (十五)允许以自然人名义为法人开户或者以法人名义为自然人开户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
  (十六)为未办理开户手续的人从事交易的;
  (十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予以除名,并吊销其《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未经中国证监会商财政部批准,擅自上市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场所限期停止国债期货交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上述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八条 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国债期货经纪业务机构,限期停止国债期货经纪业务,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上述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及其出市代表违反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据章程、业务规则及会员管理办法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现行的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参加中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除接受本办法管理以外,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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