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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方法;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方法;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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