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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
  (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第九条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需要保全的证据;
  (二)证据的所有人;
  (三)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第三章 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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