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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4.英语考试合格证明和试卷(影印件,省部级英语考试合格证书不附试卷)或免试证明;
  5.船上工作资历证明、任职情况证明、安全记录证明;
  6.学历证书、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影印件);
  7.如有获奖证明或论文、论著也可提供(论著只提供封面和目录复印件及内容摘要)。
  (二)单位推荐材料
  1.推荐单位按照船员申报职务(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分别填写《申请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附后,1份),不同职务的不得填在同一张表上;
  2.非交通部直属单位的,应有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的委托评审函。
  以上评审材料,只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其它材料概不退回。
  五、评审
  (一)评审组织。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的授权,交通部负责组建全国船舶系列(不含渔船)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国船舶(不含渔船)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及其专业评议组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本专业高级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交通部商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确定。
  (二)评委会的调整。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评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5人,任期3年。评委会任期届满,由交通部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商有关省市和部委进行调整。
  (三)评审办法。专业评议组评议时,原则上不得少于5名专家。评议组在专家充分审阅材料(每份评审材料至少由2名专家审阅)的基础上,集中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然后提交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7人。评委会在听取专业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不得投票或补投票。
  (四)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时间一般为第二季度,具体评审时间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通知有关单位主管部门。
  六、任职资格和待遇
  (一)交通部人 事劳动司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符合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通知委托评审单位,各有关单位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3个月内,持评审结果通知影印件和本人1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到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办理船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获得船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船舶高级职务所需的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职务,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七、过去所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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