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停止执行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人劳发[1996]9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为加快选拔优秀青年船舶技术高级人才,规范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一、申请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深化船船系列职称改革,加快选拔优秀青年船舶技术高级人才,适用我国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和我国船舶技术人员队伍的现状,在总结过去船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对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申报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持有效的船长或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航运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1970年到1976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毕业学历,担任船舶中级职务(系指600总吨、441千瓦以上船舶的船长、轮机长、1000总吨、750千瓦以上船舶的大副、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下同)5年以上(含5年,资历计算,上半年评审的截止评审的上年底,下半年评审的截止当年的8月底,下同);
2.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船上工作(包括引航工作,下同)满21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3.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船上工作满27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4. 中等专业学校以下学历,从事船上工作满30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的限制:
(1)多次(不少于3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或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15年、轮机长职务满20年,并在以上任职期间从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或持一级引航员证书并有连续安全引航20年记录。
(2)在航行国际航线或国内外修造船、引航工作中,由于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获得国内外同行好评,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3)在航运或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理论文章(应有3名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20万字以上的航运技术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