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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区、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相关收费项目。各地区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与《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

  二、取消收费项目后,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中央统一印制证书工本费,由我部向中央财政申请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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