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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广西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案例二、某中行于1992年8月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借入国际商业贷款2500万美元,借款期限10年,分14次等额偿还,中行把该笔借款转拨贷给某铁路公司,分期满后由债务人-某中行直接向债权人-境外银行付款。在分期满当时,我们要求银行做了间接申报。

  针对以上交易内容,是银行直接借入外债的形式,属于金融机构自身交易的范围,所以其对外支付时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而应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申报。我们要求银行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向其总行填报有关申报表,再由其总行向总局汇总申报。

  引出的问题是:1、银行有关人员认为,其总行从未要求逐级申报此类报表,也不清楚应向哪个部门联系,由于我们也不了解中资银行进行申报的具体流程是由各总行统一根据总行汇总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申报,还是实行逐级汇总申报?为此我们认为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应明确中资银行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申报,以免漏申报。2、若由当地银行向其总行填报申报表,应填报哪类申报单?应归属在哪项栏中?

  二、中资银行担保履约申报问题。

  案例三、某中行于1997年6月为广西某建设公司向中行伦敦分行借入6年期境外融资款1000万美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在2001年此笔借款已到第四期还本付息的时限,但借款企业无法还款,按合同规定由担保人-某中行履约对偿还借款本息。按交易内容是广西某建设公司直接向外借款,银行担保履约付款。

  引出的问题:1、根据总局综合司《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中第6点:关于保函业务中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答复,“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所以当某中行代被担保人担保履约时,我们要求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为担保人-某中行银行,交易编码为4313,交易附言注明对外担保履约,代被担保人偿还境外银行借款本金。2、但按申报主体判断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那么,需解决的问题同案例一。3、对此类交易内容应进行间接申报?还是做直接申报?我们把握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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