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广西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关于中资银行担保履约申报问题

  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付款时应根据《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汇综函[2000]4号)中第6点“……保函项下发生的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

  三、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

  在开立携带证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中国居民因公、因私出国取现和开立旅行支票等的申报处理按汇国复[2002]3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旅行支票托收款中交易对方项和国别的填写问题

  该宾馆在收到该笔托收款时,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于旅行支票结算的特殊性,因此交易对方项可为该笔旅行支票托收款的境外付款行,并根据境外付款行所在的国别/地区填写国别/地区。

  此复。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汇报[2002]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近期,我分局在对我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过程中,遇到以下申报情况难以把握,特向总局请示:

  一、中资银行用自有资金偿还直接外债如何申报的问题。

  案例一、6月底,某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用自有资金偿还以前违规借入的境外外债×仟万港币。这笔款项交易过程是这样的:该行在1994年12月,与人保香港分公司在香港签订《借款协议》,共计×仟万港币,借入外债后,人保香港分公司将款项转入该行在香港华人银行开设的账户,未将借款资金调回境内,又直接将借款贷给该行驻港公司,用于香港房地产的投资,后无法还款,1999年根据人民银行及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清理账户资金,将这账外的境外拆借业务转入账内核算,分别在“金融性公司拆入”和“催收贷款”科目反映,现经法院判决和总局批复,以自有资金偿还人保香港分公司借款本息。(我分局对某行处罚后,于6月底核准同意其汇出。目前未做任何申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