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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厦门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厦门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9号 2002年9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请示》(汇厦[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预收货款的申报问题

  1、货物所有权变更时间的确定。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规定,货物所有权变更的时间以货物跨过国境或海关关境为界定标准。

  2、企业收到货款之日尚未发货,该款项应申报在“预收货款”项下。

  二、关于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项目的申报问题

  境内公司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而获取的收入的申报处理如下:

  若该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若该承包工程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则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

  此复。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请示
(汇厦[2002]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在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中,我们遇到了一些交易编码难于确定的问题。主要是:

  一、预收货款的确定问题。

  据交易编码预收货款(0201)的定义是指国外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款给中国国内的出口商。那么,货物所有权的变更时间的界定,是以合同/协议签定的条款为准,如,合同中定金等预收货款的金额或预收货款比例。或者,是以货物实际报关时间或发货时间为准?如,企业收到货物款项之日还未发货,几日至一个月之内才报关出货,是否申报成预收货款?请予明示。

  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项目的申报。

  某公司是电力部的子公司,承接一些由境外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其交易编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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