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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失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年”、“月”、“日”,指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工作日”,指上海市银行业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
  银行贷款用途审核表

债务人:

债务编号:

银行档案编号:



贷款收入

贷款支出

备注

日期

摘要

金额(币别)

审核凭证

日期

摘要

金额(币别)

审核凭证

银行汇款凭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

银行付款凭证

非贸易申报单

贸易核销单

结汇核准件

结汇水单

还本付息核准件

发票

其他

期初余额:

                
                 
                 
                 
                 
                 
                 
                 
                 
 

小计

-

   

小计

-

         
 

期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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