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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四川省分局异地收汇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四川省分局异地收汇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3]60号 2003年9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出具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的请示》(川汇发[2003]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出口单位在异地收汇后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同意经核销地外汇局核实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未用于核销后,按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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