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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交换中心对贷记调整交易进行核实,将有效调整并入当日清算;对无效调整可拒绝处理,并答复收单方(或转入行)调整无效。
  3. 发卡行(或转出行)处理
  发卡行(或转出行)在收到调账资金后,应及时完成对持卡人账户的入账工作。
  第十一条 一次退单
  (一)适用范围
  对借记卡交易收单方未及时退还长款或超过时限未予查复的,发卡行提交的拒绝付款。
  (二)原因及时限列表

原 因 码

原 因 描 述

提交时限

4501

客户争议---中心已清算,ATM未吐钞或部分吐钞

180日

4502

客户争议---消费未成功,已扣账

180日

4507

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争议

180日

4508

交易金额超过授权金额

180日

4512

交易重复处理

180日

4514

持卡人怀疑被欺诈

180日

4515

持卡人否认已完成的交易

180日

4522

交易未被批准

180日

4526

受理方提供资料不清晰

180日

4527

受理方查复超过时限

180日

4528

已取消的预授权交易

180日

4531

持卡人对消费签单其他内容有争议

180日

4532

退货交易资金未到持卡人账户

180日

4539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180日

4544

已被取消的交易

180日


  (三)处理要求
  1. 一次退单前应先经过确认查询处理;
  2. 对每笔交易必须分别退单,不能将多笔交易合为一笔退单;
  3. 对每笔原始交易只能进行一次退单;
  4. 退单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5. 对通过互联网差错处理平台提交查询、收单方超过时限未予查复的,发卡行可直接提交一次退单,收单方不再享有请款的权利;
  6. 对借记卡交易,发卡行不得以签购单上无签名或签名不符为由提交一次退单。
  7. 收单方对发卡行提交一次退单存在疑义的,须与发卡行协商同意后由发卡行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或直接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四)操作流程
  1. 发卡行提交
  对原始交易的退单,发卡行收到持卡人投诉或发现交易错误,经核实确认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
  2.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退单交易进行核实;将有效退单并入当日清算进行调账,并将信息转发收单方。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退单,信息交换中心答复发卡行提交无效。
  3. 收单方处理
  收单方同意退单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对退单有疑义的,可在退单完成后通过协商提交例外长款处理或直接提交争议处理。

第四章 信用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确认查询
  (一)适用范围
  发卡行对信用卡交易有疑问需要收单方确认的,包括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址和查询消费商户地址、名称,并调取原始交易凭证的,可通过“确认查询”要求收单方答复。
  (二)原因及时限列表

原 因 码

原 因 描 述

提交时限

处理时限

6300 

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址

120日

5日

6301

持卡人提出查询消费商户地址或名称

120日

5日

6302

持卡人提出查询原始交易是否成功

120日

5日

 6303

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问直接索取交易凭证

120日

10+3日

 6304

持卡人查询完成后需要索取交易凭证

130日

10日

6305

查询地址或商户名称后未查复而索取交易凭证

130日

10日


  (三)处理要求
  1. 确认查询不作为信用卡差错处理的必要流程,但对发卡行提交的确认查询,收单方必须答复。对因超过查复期限收单方未予答复而发卡行提交一次退单的,收单方不再享有再请款的权利;
  2. 对要求提供交易地址、商户名称、查询原始交易是否成功或直接索取原始交易凭证的确认查询,发卡行必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的120日内提出。对查询交易地址、商户名称,发卡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的或答复后仍需要索取原始交易凭证的,发卡行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130日内提出;
  3. 无需调单的,收单方须自查询提交日(即发卡行查询发出日,下同)起5日内答复;
  4. 对直接调单的,收单方须自查询提交日起10日内答复。因收单方内部处理环节过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必须在确认查询期满前回复“正在查询,请等待”,并可展期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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