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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可通过例外长款进行处理。
  对贷记调整失误的,收单方(或转入行)可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请款处理。
  3. 请款
  收单方对于原始交易的短款和贷记调整的失误,可以通过请款交易向发卡行提出索款请求;转入行在跨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可向转出行提出请款。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经与发卡行(或转出行)协商同意后,由发卡行(或转出行)提交例外长款处理。
  4. 一次退单
  发卡行受理持卡人关于信用卡交易的投诉,对确认的差错或超过时限未予查复的交易,以退单方式提出拒绝付款。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经与收单方协商同意后由收单方提交例外长款处理。
  5. 再请款
  收单方或商户如对发卡行一次退单有异议,收单方可向发卡行再次提出索款请求。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可与发卡行协商同意后由发卡行提交例外长款处理。
  6. 二次退单
  对收单方提交的消费类交易的再请款,发卡行仍有异议的,可再次拒绝付款。
  对二次退单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可提交争议处理。
  处理流程如图所示:

收 单 方


发 卡 行



  确认查询

  贷记调整

  请  款

  一次退单

  再 请 款

  二次退单

  例外处理或提起争议

  第八条 例外处理
  例外处理包括例外交易协商和例外长款处理。
  例外交易是指对无法通过正常处理流程解决的差错交易。
  1. 例外交易协商
  对无法通过正常处理流程解决的差错交易,差错处理双方可利用差错处理平台提供的专用渠道,对该类差错的处理进行联络、沟通和协商。
  2. 例外长款处理
  对借记卡贷记调整失误、一次退单有疑义或原始交易短款的,经双方协商,发卡行同意并发起的付款;
  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差错交易,经双方协商,长款方同意并主动发起的付款;
  对差错处理流程已经结束但仍未解决的,经双方协商,长款方同意并主动发起的付款;
  对银联信息交换中心未找到记录,但经成员机构双方协商,长款方同意并主动发起的付款。
  其他经成员机构协商后,长款方同意并主动发起的付款。

第三章 借记卡操作规程

  第九条 确认查询
  (一)适用范围
  发卡行对借记卡交易有疑问需要收单方确认的,包括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址和查询消费商户地址、名称,并调取原始交易凭证的,可通过“确认查询”要求收单方答复。
  (二)原因及时限列表

原 因 码

原 因 描 述

提交时限

处理时限

6300

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址

120日

5日

6301

持卡人提出查询消费商户地址或名称

120日

5日

6302

持卡人提出查询原始交易是否成功

120日

5日

 6303

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问,直接索取交易凭证

120日

10+3日

 6304

持卡人查询完成后,仍需要索取交易凭证

130日

10日

6305

查询商户地址或名称后未查复,进而索取交易凭证

130日

10日


  (三)处理要求
  1. 对要求提供交易地址、商户名称,查询原始交易是否成功或直接索取原始交易凭证的确认查询,发卡行必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的120日内提出;对查询交易地址、商户名称,发卡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的或答复后仍需要索取原始交易凭证的,发卡行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130日内提出。
  2. 对无需调单的查询,收单方须自查询提交日(即发卡行查询发出日,下同)起5日内答复。
  3. 对直接调单的,收单方须自查询提交日起10日内答复。因收单方内部处理环节过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必须在确认查询期满前回复“正在查询,请等待”,并可展期3日。
  4. 对发卡行调单前已经提交过确认查询的,收单方必须在发卡行提交调单后10日内答复。
  5. 对收单方未及时退还长款或超过时限未予答复的,发卡行可提交一次退单。
  6. 对发卡行认定收单方原始交易凭证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卡行须与收单方协商后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或提交争议处理。
  (四)操作流程
  1. 发卡行提交
  发卡行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提交确认查询应包含以下内容:
  发卡行代码、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算日期、系统跟踪号、终端标识码或商户代码。如需调单,还须提供联系方法。
  2.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确认查询信息转发给收单方;对超过提交时限的,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并答复发卡行提交无效。
  3. 收单方处理
  根据确认查询的要求在查复期限内给予答复。答复应包含以下内容:
  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算日期、系统跟踪号、交易地址或商户名称。需要调单的,收单方可使用平台提供的影像传递方式提供证明文件;采用传真方式的,必须同时向发卡行和信息交换中心提供。
  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查复
  将确认查询的查复信息转发给发卡行。
  第十条 贷记调整
  (一)适用范围
  当收单方(或转入行)、收单方(或转入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信息交换中心任何一方发现长款并经核实后,可以使用贷记调整交易将款项退还发卡行(或转出行)。
  (二)原因及时限列表

原 因 码

原 因 描 述

提交时限

9600

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180日

9601

收单方(或转入行)发现长款

180日

9602

中心已清算,ATM未吐钞

180日

9603

ATM部分吐钞

180日


  (三)处理要求
  1. 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贷记调整;
  2. 贷记调整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3. 贷记调整无需提交证明文件;
  4. 对发现的长款在超过原始交易日后180日提交的,须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
  5. 对贷记调整失误的,收单方(或转入行)须与发卡行(或转出行)协商,由发卡行(或转出行)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
  (四)操作流程
  1. 收单方(或转入行)提交
  收单方(或转入行)的贷记调整仅需经本机构内核实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出即可完成。
  2.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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