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完善审计监督管理。财政部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会同办公厅等单位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应当立即向部领导报告。对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人事部门应按《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财党2007)4号)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30日内,必须向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审计申请。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三)对财政政务公开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央《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财办[2007]4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责任分工。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推动、监督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为办公厅、条法司、预算司、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厅主任担任。
2、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财政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
3、财政政务公开的监督。办公厅、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负责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公开内容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开展巡视检查工作的监督
驻部监察局、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应当按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和《财政部专员办巡视工作暂行办法》(财党[2007] 31号)对专员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监督工作。
巡视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进行,建立财政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分管联系专员办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巡视工作的主要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重大问题要经部党组研究批准,巡视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开展。巡视组及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巡视工作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应作为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内容。
七、加强和实施监督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增强监督意识。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在单位内部形成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氛围; 要加强对人事、纪检监察等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领导, 积极支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 构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完善监督机制, 明确监督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办公厅(室)、人事、监督检查、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定期分析交流相关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为党组(委)提供有效监督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建议。人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督检查等部门在制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巡视、内部监督检查、离任审计等工作计划时, 要采取集中问题、分类解决、统一实施的方式, 发挥各自优势, 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和问题, 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各单位工作中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的结果, 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