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
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劳办发〔199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全面推动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将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1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