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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失效]

  (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七条 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办企业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专业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专业报关企业提交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一)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
  (三)财政部门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
  (五)专业报关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备案文件;
  (六)风险担保金交纳收据;
  (七)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专业报关企业在获得《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营业。

             第三章 年审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 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年审结束后,海关应将结果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条 专业报关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报关员、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服务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注册的内容,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有关变更情况由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清理手续后,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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