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钱冠林
1994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
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依照本规定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各类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海关鼓励、支持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四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及其他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