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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94)财检办字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经常监督检查,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附件: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遵照执行:
  一、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学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文件和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检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得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和徇私舞弊。
  三、谦虚谨慎,注意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宣传政策,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得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四、坚持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大检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和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搞好检查工作。要十分重视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能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汇报。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上级没有作出决定以前,不要轻易表态。不能擅自越级答复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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