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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希仕廷律师事务所等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希仕廷律师事务所等三家
 港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1993年2月6日 司发函〔1993〕035号)


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交流,扩大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允许少量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作为试点。希仕廷律师事务所等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分别提出了在深圳、海口等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经研究,批准希仕廷律师事务所等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名单附后)。请你们依法加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人员办理入出境、签证、居留、自用物品、办公用品进口等事宜,搞好此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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