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法[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地方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三条 财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财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因不服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