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0.30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退票费
(一)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输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30元按0.30元计算;班车开车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费,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班车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二)旅客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收,均由旅客负担。其费收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当天按件计费。
第六十四条 送票费
办理旅客电话订票并实行送票的,应向订票者收取送票费。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
(二)轻泡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本规附表三。
第六十六条 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泡行包以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以附表三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六十七条 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八条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公里运价率应相当于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1.5倍。
第六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行包在起运前取消或普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次应核收手续费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停车时,核收手续费0.50元,退还未运区段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