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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失效]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则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和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和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的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 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遍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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