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汽车运价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

汽车运价规则
([91]交运字134号 1991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