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 (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 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
第二十二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招待费。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五条 其它公用支出。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