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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14、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15、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第1至14项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第十五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第十六条 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 标准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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