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依法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从业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会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依法约定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支付。
在从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会员单位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有关规定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五)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汇总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