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
(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
(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
(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
(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处罚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