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