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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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