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社会防范机制和有关人员的防范意识。各单位的保卫部门要把汽车防盗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日程,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教育司机不要乱停乱放车辆,妥善保管有关证件,一旦被盗要立即向发案地公安机关报案。对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汽车被盗的司机,所在单位要严肃追究处理。要教育汽车保管站、停车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车辆保管制度,提高警惕,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发现情况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停车库(场),组织联防队伍在重点部位巡逻、看守,安装汽车防盗装置,等等。还要与保险公司签定有关协议,共同搞好防范。
三、坚决取缔非法汽车交易,堵塞销赃渠道。对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改装赃车,凿改车辆发动机或底盘号码,或提供假证件、假发票,为销赃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明知是赃车或其零部件而购买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其违法犯罪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依法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有关法规,经常公布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案例,告诫各单位和个人不要购买赃车及来路不正的汽车零部件。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要以身作则,严禁购买来历不明车辆,如有违反,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单位保卫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本单位的购车情况,严防购买赃车。
四、严格把好汽车入户过户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牌照管理工作,在办理车辆入户或过户手续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有关手续,对来历不清、证件不全、与行驶证登记不符和有其他明显赃车嫌疑的车辆,除不予核发牌证外,应暂扣其车辆,并立即把线索提供给刑侦部门。
五、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做好堵截、控制和追缴赃车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汽车出入本地要道口的检查工作,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上报,扣留审查。特别是赃车流入较多的地区,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配合立案地区公安机关追缴赃车,缉捕犯罪分子。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与配合,建立互相通报和情况交流制度,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汽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汽车保管站、停车场、配置钥匙摊点等单位的管理。在追缴赃车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公安部《关于侦破盗窃汽车案件中执行追赃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公传[1990]38号)精神,排除各种阻力协助追赃,绝不允许无理扣留赃车、索要赎金,搞地方保护主义,放纵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