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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0〕粤法民字第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个《意见》,审理有关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综合,特作请示:
  一、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时骗取了结婚登记,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对这种案件应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不够明确。
  二、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三代内禁止结婚的对象(如表兄妹)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还是作为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处理?
  三、人民法院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根据《意见》规定,一律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如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
  四、女方在非法同居关系持续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参照婚姻法二十七条规定,待女方分娩一年后才受理?还是受理后即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以后女方分娩后因抚养非婚生子女发生纠纷才立案受理该抚养纠纷?
  以上问题,请予复示,以利正确、及时处理有关案件。

                          1990年6月7日
chl_1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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