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期间,赵凤江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承包合同纠纷),同时向烈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参加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追究洪庄行政村的赔偿责任,该院经审查认为赵凤江不符合第三人的法定条件,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并通知其另案起诉。赵凤江拒不同意另案起诉。
三、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不同意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意见和理由
1.塌陷区水面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理由是:省政府办公厅政秘字(87)第109号文件是对塌陷区土地的划拨,并非是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省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的土地划拨权,不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省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法院无权干预。
2.即使可以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也只能由省法院作一审。因为作出处理决定的是省政府。
3.赵凤江是养鱼专业户,不论那级法院审理,不考虑赵凤江的利益是不妥当的。
4.实体判决错误,应予撤销。其理由:(1)洪庄行政村使用该水面,未经市政府批准;(2)赵凤江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3)国发(80)176号文件在《
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已不适用;(4)法院无权否定省政府的处理决定。
四、我院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于1989年3月18日对该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讨论,讨论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判决亦是正确的,其理由:(1)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交地方政府先行处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淮北市洪庄塌陷区土地、抢鱼纠纷的调查处理报告》,为确定争议水面使用权的归属下达的政秘(87)109号文件,其实质仍然是争议水面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并不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七条、第
九条规定的对土地所有权和水面使用权的确认。(2)《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我们理解也含省级人民政府),并未排除省人民政府对这类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没有排除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当事人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3)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认为已由省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则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烈山区人民法院完全有权管辖,同时本案仅属一般权益纠纷,不必提高审级。(4)洪庄行政村自1981年以来长期管理使用了塌陷区水面,并已初步形成配套生产的格局,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亦解决了该村土地少,部分劳力无法安置的实际困难,青龙山镇人民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强迫解除尚未到期的洪庄行政村与该村六户村民的承包合同,将该水面收归己用,转包给赵凤江一人承包,损害了洪庄行政村和六户村民的利益,省政府办公厅政秘(87)109号文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将争议水面确定给青龙山镇政府使用,是不妥当的。(5)国发(1980)176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没有废止。原审法院依照该通知第七条“塌陷区稳沉以后,煤矿对有条件的地段要尽量造地还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并交付原社、队使用”的规定,以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征用后的塌陷地、取土坑、停用的储灰场、尾矿库、弃渣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统一安排,合理使用”的精神,根据争议水面长期以来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洪庄行政村的实际困难,判决争议水面归洪庄行政村使用并无不当。(6)赵凤江要求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损害赔偿,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水面使用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案件处理结果与赵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烈山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赵凤江的请示,通知其另案起诉是正确的。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认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保护赵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根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政府部门划拨土地,是政府部门的权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理由是:争议水面土地原属洪庄行政村集体所有,但早已被国家征用,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杨庄煤矿。杨庄煤矿报废后,淮北市原农林局、烈山公社和洪庄行政村使用该水面,均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省政府办公厅政秘(87)109文件将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确定给青龙山镇人民政府使用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政府部门依法划拨土地与政府部门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性质不同,不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法院收案范围。我们倾向第一种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