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分工
(一)军地协调小组职责
统筹分析形势任务,建立健全贯彻落实
《条例》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
《条例》宣传教育;组织部署军服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指导督促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机构工作;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表彰活动
(二)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及时通报军服管理有关情况,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跨部门军服管理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完成协调小组交办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
军务部门:组织指导警备执勤人员对非法穿着军服的行为进行检查、纠察;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
《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检查、纠察;对严重违反
《条例》和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宣传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执法工作,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军地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保卫部门:搜集分析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动态,组织查处军队人员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办理跨军地、跨军区级单位的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武器在打击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军需部门: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向工商总局通报军服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军服承制企业名录管理;指导对军服、军服仿制品的鉴定。
公安部门:组织查处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对违反
《条例》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违反
《条例》的军队人员,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