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波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1989年3月1日(88)民他字第5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与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与,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周勤丽、刘巽坡、刘碧城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3)沪中民字第63号继承案的判决不服,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向我院提出申诉,鉴于本案政策性较强和周勤丽在旅法华人中有一定影响。特报告请示。
  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勤丽,女,5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巽坡,男,3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碧城,女,34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照,男,62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密西根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筠,女,69岁,浙江省镇海县人,现住本市吴江路61弄20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娟,女,67岁,英国籍人,现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鞠,男,59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伊利诺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明,女,58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德克萨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燮,男,56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纽约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芬,女,53岁,巴西国籍人,现住巴西R.S省。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睿,男,49岁,美国籍人,现住巴西R.S省。
  上列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周勤丽的丈夫刘有煌系兄弟姊妹。申诉人刘巽坡、刘碧城是刘有煌与周勤丽的子女,被申诉人之父刘聘三、母张素贞先后于1974年、1970年死亡。
  周丽勤于1979年在上海领取了包括刘聘三名下的抄家财产发还款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申诉人一方遂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供“聘三赠与”书,认为这笔落实政策款都是父亲刘聘三的遗产,要求周勤丽交出领取的人民币200377元及字画53幅,按父“赠与书”继承。周勤丽则认为,落实政策发还的财产中存款、珠宝、金银饰品和部分生活用品折价款是刘有煌和她本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刘聘三的遗产处理。
  查明:被申诉人的父亲刘聘三是前上海劝工银行总经理,1950年去香港,将留在上海和浙江镇海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委托长子刘有煌代管,刘聘三的其他8个子女同去香港或国外。1956年对私改造,刘聘三在本市吴江路61弄19号房屋,当时由其侄和刘有筠子女居住;同弄20号房屋,当时由刘有煌夫妇及子女居住。除这两幢楼房没有合营外,同弄其余15幢房屋都被改造。1962年刘有煌去香港,不久猝死。1964年8月,刘聘三在香港召集8个子女和周勤丽,立下“聘三赠与手续”书。将上述两幢未改造的房屋分别赠与刘有筠和刘巽坡,浙江镇海贵驷桥私房分别赠与刘有照、刘有燮、刘有睿、刘巽坡;其余已经改造的房屋和已被没收的土地也分别赠与9个子女名下,写明“万一有物归原主之一日,决照以下方法分别赠与余之各儿女孙”,如“不能收回,各听幸运,不得争执,亦不得要求补偿”;还处分了一些股票、存款、首饰及生活用品等。当时各子女签名表示受赠,周勤丽代受赠继承人刘巽坡签名。嗣后,各当事人均无提出异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