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营范围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九、特殊保障性企业要按照政法机关保障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其产品、服务价格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加以规范。
二十、保留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十一、保留企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二、保留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依法经营。
二十三、凡经批准保留的企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已变更登记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除外。逾期不办的,由原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二十四、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再开办新的企业。确需开办的,应按照以下要求,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中央各政法机关开办新的企业,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中央政法委员会审批;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开办新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委员会审批,其中省级政法机关开办新的企业报中央政法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法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对保留企业负起指导和管理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