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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9]17号 1999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巩固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成果,加强对政法机关保留企业(以下称保留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规范的保留企业包括:政法机关服务中心和所属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开办的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政法机关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办的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监狱、劳教所开办的为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服务的企业;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监狱、劳教所为安置干警家属、子女就业开办的企业;过渡性安置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特殊保障性企业。
  二、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今后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原则,与保留企业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保留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保留企业报销或提取费用,不得为保留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推销产品。保留企业必须严格遵循为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宗旨。
  三、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保留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但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保留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挂靠。
  五、政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其保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培训、管理和考核。
  六、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保留企业兼职,国家有特殊规定确需兼职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人员只能享受原单位或兼职单位一方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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