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用户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7.2.5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监理机构使用用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用户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用户,并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监理合同期内或者监理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监理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定点监理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监理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监理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收5000-10000元违约金。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收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监理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业务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监理服务的收费,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6、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7、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工程监理资质的;
8、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监理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监理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监理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交纳规定数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用户及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