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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全面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要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与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帮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利用信用信息为会员企业开展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全面推动。
  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商会协会需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申请。申请报告格式及包含内容见附件1、2。
  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每年接受两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和10月31日。
  (二)论证。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在截止时间后,将于一个月内共同组织经济、法律、信用、金融、信息等方面的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集中论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并公布参与行业信用评价的商会协会名单及编号。
  (三)评价。商会协会要制定严格的评价程序,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监督。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商会协会在正式开展评价前,必须将相关材料(见附件3)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开展。
  (四)公示。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要在协会网站、协会期刊杂志、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上同步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五)评价结果备案。商会协会要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样本分别报送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评价结果同时提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公布,以便公众查询(具体方式见附件4)。
  (六)制作行业信用评价的标牌、证书。信用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后,由商会协会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尺寸、材质自行制作标牌、证书,并严格按要求格式编制序号。行业信用评价证书和标牌的样式和编号方法见附件5-9。
  (七)动态管理。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等级三年有效,每年复评。要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有投诉举报的应跟踪了解情况,如若属实,要对信用等级状况作出相应调整。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三、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为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深入开展,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将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同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宣传推广。
  (一)建立正式备案制度。为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在商会协会评价开始前及评价结束后,通过正式备案的方式,了解商会协会工作进展,确保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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