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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秩字[2009]7号)


各有关商会、行业协会:
  自2006年商务部和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以来,共96家全国性商会协会参与了此项工作,覆盖了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了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以及商会协会服务会员的能力,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此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商会、行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要严格界定评价范围,确保一个企业只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禁止重复交叉评价。各商会协会应当以其主要专业领域的会员为评价对象。会员存在交叉的商会协会要事先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开展工作,并将书面协调意见分别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市场秩序司)(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与之相抵触。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商会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借机牟利。评价收入的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以及聘请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评价收入要依法纳税。要制定严格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收集、记录和管理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注意保护企业信息安全,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通过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商会协会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对照行业信用建设总体目标,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优秀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积极主动推广信用评价结果。商会协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使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要通过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服务。要促进上下游行业间互认评价结果,实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上下游共享,帮助企业规避信用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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