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网站建设,结合质检总局信息公开及网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质检总局各司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
《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质检总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在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总局及各司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质检总局各司局是总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网站信息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站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质检总局办公厅、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