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
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30日〔1988〕民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载事实,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在合伙时曾口头协定,如果饮食店经营情况良好,元入伙的房屋作价3000元由饮食店买下。房屋交付饮食店使用后,元先后以收房款名义,从饮食店支取了议定的全部3000元房屋价款。元退伙时,也未对房屋主张过任何权利。这些事实说明,双方有买卖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及也具备实质要件。虽然本案房屋买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是发生在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参照我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从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考虑,我们同意你院元麟养与饮食店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可补办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理意见。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1987〕民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清原县农民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涉及政策性较强,又系涉外案件,为慎重计,特报请你院。
原告人:元麟养,男,46岁,朝鲜族,原籍朝鲜江原道人,国籍中国,现住辽宁省清原县南八乡前进村,系农民。
被告人:周英子,女,47岁,国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清原县清原镇北大街,系农民。
被告人:金春植,男,50岁,朝鲜族,原籍朝鲜庆尚南道人,国籍中国,系农民。现下落不明,系周英子之丈夫。
被告人:严善熙,男,54岁,朝鲜族,原籍朝鲜平安北道,国籍中国,现住清原县清原镇天桥街五组,系退休工人。
被告人:具用真,男,61岁,朝鲜族,国籍中国,现住清原县清原镇北街十六委。系退休工人。
被告人:桂春子,女,43岁,朝鲜族,国籍中国,现住清原县清原镇天桥街一委八组。系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