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1.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2.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3.已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
84.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5.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86.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7.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88.已缴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指标由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目反映。
89.已缴车辆购置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置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90.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1.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
92.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3.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4.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收中已缴的各项查补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七、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5.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6.代扣代缴消费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97.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98.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0.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10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八、各项收费指标
103.已缴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4.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05.已缴社保基金: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注:本指标填报的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全部社保基金,而不是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社保基金)
106. 已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
107.已缴其他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收费。
九、其他指标
●本部分指标中,第108-109项指标由按照国家规定核算工业总产值和企业增加值的企业填写;第110项指标全部企业均需填报;111-113项指标相关行业必须填报,其他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108.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它反映工业企业该时期工业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由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照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09.企业增加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和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企业可参照下列口径计算本企业增加值:
企业增加值=当期劳动者报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当期生产税净额+当期营业盈余,其中:
当期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当期获得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社保基金+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等。
当期固定资产折旧=当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当期生产税净额=当期缴纳的各种税金、规费总和(不含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
当期营业盈余=企业营业利润+生产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从利润开支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等。
工业企业统计核算单位可按照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10.电力消费量:
填写企业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电量(填报单位:万千瓦时),本指标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
111.煤炭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煤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填报。
112.油消费量(汽、煤、柴、燃料等):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油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填报,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
113.水资源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水量(填报单位:吨),由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住宿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填报。
B2表《独立纳税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
税收信息(月报)表》填表说明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工业产品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工业产品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工业企业有涉及“工业产品编码”中的产品填写本表,如产品编码中没有的产品可以不填报本表(重要强调:煤炭、钢铁、汽车、卷烟、酒、植物油、糖、汽煤柴等油、化肥、农药、水泥、玻璃、有色、原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必须填报)。
●企业按软件系统设置的“产品编码”选择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目进行填报。企业生产的产品较多,一行表格填写不完的,可以继续选择产品编码按顺序填写。一户企业相同产品,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的产品代码的行列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产品代码的产品。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必填报,仅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
●计量单位:不需手工填写,填写代码后计算机自动生成。企业填报数据时要特别注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产量的数据,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如:吨和万吨,米和万米等)。
●金额单位:万元。
●该表按月填报当期数据,累计数据自动生成。
●本表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的列号表示,其中:3-24列指标单列均为本年数,双数列均为上年同期数。
●煤炭折合成标准煤填写,其他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指标的要求进行填报。
各项指标口径说明如下:
1.产品名称:
指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名称,根据软件任务的产品编码选择填写。
2.计量单位:
指软件任务规定填报产品的数量单位。软件任务自动设定计量单位。
3、4.期初产品库存量:
指月初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5、6.产品产量:
指企业当月生产的产品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7、8.产品销量:(审核[7≤3+5] [8≤4+6])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数量,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9、10.产品销售价格(〔9=13/7〕〔10=14/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本指标由系统计算产生,(计算公式: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产品销量)。
11、12.出口产品销量:(审核[11≤7、12≤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期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13、14.销售收入: (必填)
指本期该产品的销售收入。
15、16.产品销售利润(必填)
指企业销售该产品或提供该劳务的收入扣除其成本、税金后的利润,即某产品的毛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税金及附加)。
17、18.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审核:[ 17≤税收信息表D32 ] [ 18≤税收信息表F32 ])
填报所选产品的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额:(审核[ 19+21≤税收信息表D37] [ 20+22≤税收信息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的从量和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如果该产品有两种计征方式的要分别填写。
19.20.从价计征税额:(审核:[ 19≤税收信息表D37] [20≤税收信息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该产品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21.22.从量计征税额:(审核:[ 21≤税收信息表D37] [22≤税收信息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产品销售数量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单位税额×产品销售量。
23.24.应纳资源税:(审核:[ 23≤税收信息表D82] [24≤税收信息表F82])
填报所选产品应纳的资源税。
B3表《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填报说明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季报表》),本表反映的是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情况,企业填报时,除投资收益等个别指标外,不得将控股、投资、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合并到本表内。本表分利润表、附列的统计资料和资产负债表三部分。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必须首先在信息表中的“是否实行新的会计制度”选项中选择“是”后再按照报表的提示选择填写相关指标,新的指标是在某些指标后加*号的指标,分为“*填写”和“*不填”,如果提示是填写,则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填写,如果提示是不填,则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必填写,如果没有*的指标,则实行新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需填写。如果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为行业会计制度,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由企业根据本表设置的指标口径计算得出。
一、利润表指标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实现情况的报表。本表共计有(3-17行)15项指标。金融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仅填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但如果金融业企业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与营业成本分开计算的,则需要填写全部指标。
●本表应严格按照企业核算的利润表的相关项目,按季填写截止报告期的年度累计数。
●表中各项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以下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行号表示,各项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如下:
3.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填写):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总额,根据“营业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4.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填写):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结转的土地成本、未结转的开发成本列入本项目。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根据“营业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写。
6.主营业务利润(*不填):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本指标应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差。(计算[6=3-4-5])。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本栏目自动计算为“空”。
7.其他业务利润(*不填):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的是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需要填写本指标,软件将自动计算为“空”。
8.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填写):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不得计入本科目。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写。
9.管理费用:
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进入本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不得计入本科目。
10.财务费用:
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1.营业利润: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等于“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自动计算[11=6+7-8-9-10])。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本指标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后的情况填写。应根据利润表“营业利润”科目进行填写。
12.投资收益: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写。
13.补贴收入(*不填):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本指标,软件自动计算为“空”。
14.营业外收入: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5.营业外支出: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6.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填):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对以往年度利润的调整数额。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本指标,软件自动计算为“空”。
17.利润总额: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写。(计算[17=11+12+13+14-15+16])。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为。(计算17=11+14-15)
二、附列统计指标
附列统计指标:按季填报截止报告期年度累计数据。
工业企业统计核算单位可按照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8.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指截至报告期企业累计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有关费用的支出合计。包括: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投资、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等。
19.其中:机器设备投资额:
指本年截至报告期企业累计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有关费用中的外购的机器设备的金额,企业可以根据购进的固定资产中含有进项税额设备加总后分析填写。
20.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本年累计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合并填写。
21.其中:机器设备投资额:
指本年累计新增的固定资产中,外购的机器设备的金额,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写。
22.平均职工人数:(必填)
填写本企业本年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独立核算企业填报。公式[(年初职工人数+期末职工人数)/2]。
23.本年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万元):(必填)
填写与本企业职工人数同口径的本年度累计薪酬总额。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货币性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收入,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企业为劳动者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待业、退休、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工资+福利+奖金+津贴+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基金+医疗补贴+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等。
24.其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必填)
指企业在为职工支付的薪酬中的工资、福利、奖金和津贴等。(审核24<=23)
25.本年累计计提折旧:(必填)
指本年固定资产实际累计计提的折旧。本指标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写。
三、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本表应严格按照企业核算的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按季填写,表中各项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各项指标的填报要求如下:
●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金额填写。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金额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年初数由企业在年初时一次填报,以后各期由软件自动计算得出。
●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写方法如下:
3.资产总计:
反映企业实际拥有或者控制的,并预期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各项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写。[实行旧的会计准则企业:审核(3≥4+9+12)](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审核[3≥4+9])(审核注:除金融业外,年末资产总计比年初增减50亿元的,必须提示企业填报说明。)
4. 流动资产合计:
反映企业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合计”栏的金额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审核[4≥5+6+7])(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审核[4≥5+6+7+8])
5.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