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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数据积累越来越丰富,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支撑。与此同时,国家对数据安全及保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全国国土资源(省级)数据异地备份中心。在金土工程一期项目中,已在重庆市建成异地数据备份中心,实现了国土资源部与备份中心之间数据的异地备份和存放。已建成的异地备份中心具备较好的软硬件环境,有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和基础。为保护和节约投资,充分发挥金土工程异地数据备份中心的作用,经部同意,决定将重庆异地备份中心扩展为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并统一开展全国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数据异地备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开展异地备份中心建设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投资开展相应建设,统一利用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异地备份。已在本省(市、区)范围内建立异地数据备份中心的地方,建议将省级基础数据和重要业务数据定期备份到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涉密数据采用离线方式定期备份到异地备份中心。对于非涉密的数据,通过网络采用在线方式准实时或采用离线方式定期向异地数据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数据在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进行异地备份。
  四、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数据在所属省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进行备份。省会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数据可以在全国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进行备份,也可选择本省内其他城市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进行备份。
  五、开展国土资源数据现状调查,包括数据名称、数据量、数据内容、已有的备份措施等(见附件),部将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全国国土资源(省级)数据异地备份技术方案。
  请各地于2009年2月底之前将国土资源数据调查表电子版反馈至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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