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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