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获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超标准建设墓穴等现象,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2009年2月至7月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在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省级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